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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Q&A | 土地法第34-1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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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土地法34-1多數決的門檻,如何計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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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買方為共有人,其他共有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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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共有人出售自己的持分,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,是否僅需以同一價格承買?抑或需以「同一條件」承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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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共有人出售土地持分時,其他共有人之優購權及租地建屋承租人之優購權,何者優先承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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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他共有人依法行使優購權,多數共有人仍執意過戶,他共有人可否請求恢復成尚未過戶之至狀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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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共有土地共有人之一出售持分時未通知其他共有人,如登記完畢後其他共有人發現後欲請求損害賠償,其請求權時效如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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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他共有人死亡時,書面通知或公告的對象為何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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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公同共有人其中一人失蹤,惟該失蹤人之債權人聲請對公同共有物為假扣押查封登記,此時其他公同共有人可否提供反擔保塗銷查封?